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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
作者:    审核人:    发布日期:2019-04-0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高效规范推进学校招标工作,建立完善评审专家库,加强评审专家管理,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川财采〔2014〕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评审专家的资格认定、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以独立身份参加学校招标等采购活动评审工作的人员;评审专家库是指依据本办法组建的,满足学校招标工作需要的专家信息管理库。

第四条 评审专家由学校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二章 评审专家入库条件及程序

第五条 评审专家资格申请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承诺能在评审工作中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

(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五年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职称或正科级以上职务;

(三)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四)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学校采购评审工作,填写《四川文理学院评审专家承诺书》,自觉接受纪委、监察处、审计处的监督管理;

(五)身体健康,年龄在60周岁以下;

(六)在过去参加的评审活动中,无不良行为记录。

第六条 目前已入选各级政府评审专家库的本校教职工可以不受第五条第(二)项的限制申请成为评审专家。

第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负责遴选本校符合条件的人员组建评审专家库。按以下类别建库管理:

(一)货物类:主要参与各种形态的物品的评审。物品包括仪器设备、教材图书、医疗药品、实验耗材等;

(二)工程类:主要参与建设工程的评审。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造、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三)服务类:主要参与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第八条 评审专家遴选采取自我推荐与部门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向全校公开征集。

第九条 评审专家库的专家按以下程序确定:

(一)申请人或被推荐人向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提交《四川文理学院校内评审专家申请表》及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审核申请人或被推荐人提交的材料;

(三)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审计处按照公正和自下而上的原则,对各单位推荐的专家按其承担的工作、经历、经验和本单位的推荐意见等,认真遴选,严格把关,确定入选专家名单;

(四)经审议通过的评审专家由学校聘任,并颁发评审专家聘任证书。

第三章 评审专家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评审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相关政策的知情权;

(二)对招标项目评比的独立评审权;

(三)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表决权;

(四)获得参加评审活动劳务报酬的权利。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参加评审工作;

(二)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评审,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对评审结果有异议而拒绝签字的,应当阐述不同意见和理由;

(三)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与评审有关的任何情况;

(四)在评审过程中不得与其他专家讨论或对其他专家发表倾向性意见;

(五)依法接受监督,配合招投标工作承办部门工作人员解答有关方面对评审过程中有关问题的咨询或质疑;

(六)属于投标人近亲属的或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正性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七)发现招投标采购部门或组织承办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招投标采购活动中有干预评审、发表倾向性及其他违规行为,发现投标人在招投标采购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及时加以制止,并向纪委、监察处、审计处报告;

(八)定期接受相关部门组织的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知识及评审技能、职业道德的培训。

第四章 评审专家的使用

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由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与审计处按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抽取情况、抽取结果和监督情况应当附有书面记录。

第十三条 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要求高或者有机密等其它特别要求的招标项目,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由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与审计处根据项目的具体要求,向分管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的校领导书面汇报,经批准后直接确定评审专家。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的抽取在开标前2小时以内进行。

第十五条 每次抽取评审专家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抽取相应的候补评审专家,并按先后顺序递补。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成员确定后,工作人员将评审时间、地点等内容通知评审专家。评审专家名单一经确定,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严格保密;如有泄密,抽取的评审专家名单作废,重新按规定的程序抽取评审专家。

第五章 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第十七条 评审专家的劳务报酬,从学校的专项经费中支出。

(一)参加招标项目评审的专家每次发放200元/人的劳务报酬。

(二)专家咨询、质疑复核、项目废标后的专家论证费(含项目论证)以及验收项目专家劳务费,每次发放100元/人的劳务报酬。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不得超标准索要劳务报酬,不得以劳务报酬低为理由拒绝参加校内招标评审和咨询。

第六章 评审专家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学校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评审专家每届聘期3年,聘期届满,经考核合格后可以连续聘用。

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应当建立健全评审专家考核评价制度,建立评审专家个人档案,详细记录评审专家的有关信息,包括个人简历、聘书编号、出席评审次数、未出席评审次数及原因、评审表现、被投诉次数和原因及调查处理结果等,作为评审专家任期考核依据。

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每年对专家库成员增减进行一次更新。

第二十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应及时上报校长办公会解除评审专家资格,收回评审专家聘书;构成违法违纪的,纪委、监察处、审计处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一)私下接触投标人,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的;

(二)向他人透露投标文件的评审情况、中标候选人的情况以及与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三)开标前向他人透露自己是参与本次评审专家的;

(四)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五)无正当理由,三次以上不参加评审活动的;

(六)擅自指派他人代替参加评审、代替他人参加评审或干扰他人独立行使评审表决权的;

(七)评审中不按照招标文件细则履行义务或者违反评审工作纪律,客观造成学校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八)不配合纪委、监察处、审计处开展处理投诉工作,情节严重的;

(九)因身体状况、业务能力、工作调动等原因不适宜参与评审工作的;

(十)本人提出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申请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评审专家参加四川省政府采购、工程招标的评审工作,参照第十七条第(一)款执行。

第二十二条 项目评审专家库与验收专家库共建共用。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四川文理学院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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